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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通则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12/25/2013 1:50:21 PM

        为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下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本评价通则,对2013年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一、资格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申报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含3年,2010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同时申报数据及其他资格达到2013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二)商标审查: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不接受申报。同时要求申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使用该商标满3年以上(含3年,2010年7月前注册申请受理)并已取得该商标注册证。
  (三)许可条件审查:申报产品凡属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申报产品被国家或广东省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2、申报产品出口检验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出口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申报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环境保护审查:申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或未取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环保局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2012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
  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5、未参加省级数据公示的。
  二、数据审查
  根据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以及省级公示反映的问题和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国税的税赋率(即申报产品实缴国税额与申报产品总销售额比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在税务或统计部门网站上直接审查。
  (二)有多个生产场所的企业,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工商证明文件;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及税收证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审查其经批准的备案材料。重点审查省名牌产品申请表"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及表3和表2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申报省名牌产品一律不采用省外有关统计、国税、地税证明。
  三、评价打分
  (一)计算方法:省名牌产品评价采用计算机系统,省名牌产品48种评价指标分为客观、主观评价两类。其中:14种客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产品销售量、销售额等,由计算机自动计算、排序;34种主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申报产品采标等,由专家审核资料后录入计算机,计算、排序。客观、主观分值最终相加,得出总分。 
  (二)总分数及分配:评价总分为1200分,其中市场评价370分,质量评价38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300分,多项累加计分。单项积分按照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2010年加权系数为0.2,2011年加权系数为0.3,2012年加权系数为0.5。
  (三)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1、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4、研发费占销售额比重(%)=当年研发费/当年总销售额×100%
  5、产品销售增长率(%)=(当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100%
        6、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当年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当年销售额)×100%
        7、单位产品价值=申报产品销售额/申报产品销售量
    (四)市场评价370分(市场评价得分=品牌创建30分+企业规模增长40分+市场占有率130分+用户满意度140分+社会责任30分)
    1、品牌创建30分(品牌创建得分=品牌历史10分+国外注册商标10分+品牌管理10分)
  评分规则:
    (1)品牌历史10分,申报产品的商标(或企业首次工商登记,不含企业性质的变更类)首次在国内(含港澳台)注册3年以下(含3年)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国外注册商标10分,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注册申报产品商标,每个国家(或地区)计2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简称“WIPO”或“OMPI”)国际注册的以协定国数量计分,每个国家(或地区)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6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分。
    (3)品牌宣传10分,重视加强品牌宣传,积极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该项评价为优得8-10分;良得6-7分;一般得3-5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2、企业规模增长40分(企业规模增长得分=企业总资产规模10分+产品销售增长率3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总资产规模大小、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排名评分,同一产品目录在十个以内(含十个)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上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该项满分/申报产品总数”为等差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中以小写英文字母d表示等差。
  (1) 企业总资产规模10分,企业总资产规模得分=[10-d×(2010年名次-1)]×0.2+[10-d×(2011年名次-1)]×0.3+[10-d×(2012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率)30分,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产品销售增长量(率)得分=[30-d×(2010年名次-1)]×0.2+[30-d×(2011年名次-1)]×0.3+[30-d×(2012年名次-1)]×0.5。
        3、市场占有率130分(市场占有率得分=申报产品销售量40分+申报产品销售额40分+单位产品价值50分)
评分规则:市场占有率得分由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满分为40分)和市场销售额得分(满分为90分)两项组成。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销售量、销售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内(含十个)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上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该项满分/申报产品总数”为等差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中以小写英文字母d表示等差。
  (1)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40-d×(2010年名次-1)]×0.2+[40-d×(2011年名次-1)]×0.3+[40-d×(2012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额得分=[40-d×(2010年名次-1)]×0.2+[40-d×(2011年名次-1)]×0.3+[40-d×(2012年名次-1)]×0.5;
        (3) 单位产品价值得分=[50-d×(2010年名次-1)]×0.2+[50-d×(2011年名次-1)]×0.3+[50-d×(2012年名次-1)]×0.5。
    4、用户满意度140分
用户满意度得分=用户网络调查50分+用户电话调查60分+用户举报投诉调查30分。
    5、社会责任评分30分(社会责任得分=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分+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10分+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5分+企业通过职业建康安全体系认证5分)
评分规则:企业人均工资支出和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两项按照排名评分,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内(含十个)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上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该项满分/申报产品总数”为等差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中以小写英文字母d表示等差。
    (1)企业人均工资年度支出包括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分“珠三角”和“其它”两类地区对企业人均工资支出情况进行考核,两类地区的该项指标的加权系数分别为0.8、1.0,人均工资情况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
珠三角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0.8×(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
其它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
企业人均工资支出得分=[10-d×(2010年名次-1)]×0.2+[10-d×(2011年名次-1)]×0.3+[10-d×(2012年名次-1)]×0.5。
    (2)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的接受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得分=[10-d×(2010年名次-1)]×0.2+[10-d×(2011年名次-1)]×0.3+[10-d×(2012年名次-1)]×0.5。
    (3)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4)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五)质量评价380分(质量评价得分=实物质量190分+质保能力190分)
  1、实物质量190分(实物质量得分=申报产品采标20分+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申报产品获国外产品认证20分)
  评分规则:
  (1)申报产品采标20分,以申报产品取得广东省质监局颁发的有效期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标证书为准,均为20分;申报产品类别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未采标的,不给分。
  (2)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先根据2013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项目总数和项目重要程度,给出单项指标分值。不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只要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就给单项指标满分;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由评价细则根据质量水平高低给出评分规定。若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覆盖2013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指标准有明确要求的,对特定产品不适用的指标除外),本评价项目不得分,并在评价相关记录中注明。
        (3)申报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20分,申报产品获得欧盟、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具备其中一项1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以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
  2、质保能力190分(质保能力得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或"C"标志20分 +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40分+企业质量环境等体系或产品认证80分+节能减排30分+员工培训10分+市场反应及售后服务10分)
  评分规则:均以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
  (1)申报产品生产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给20分;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或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获得"C"标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给10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
  (2)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40分。以申报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或省质监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为准,其中,4A级40分,3A级30分,2A级20分,1A级15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企业能够提供完整标准体系文件的得10分。
  (3)企业质保体系80分。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该项累计不超过80分(均以有关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其中:
a、近五年,企业获国家质检总局表彰的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30分;企业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20分;企业获地市级(含顺德区)政府质量奖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10分,连续获奖的,只计一次得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b、近五年,企业有获得国际性组织标准化奖励及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产品标准,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0分(同一产品标准只计最高荣誉,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c、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产品免验荣誉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d、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
e、申报品牌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申报品牌获得省著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5分(同一商标只计最高荣誉)。
f、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g、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h、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i、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如QS9000认证等,计10分;对没有开展相关认证的行业,不计分。
    (4)节能减排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节能减排得分=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5分+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5分+承担节能减排项目10分+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10分)。
  评价规则:相关认证、考核,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a、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b、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c、近三年承担节能减排项目(国家级10分/项,省级5分/项)。
d、近三年,部分相关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超额完成(95分以上)计10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计6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计3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计分。
    (5)员工培训10分,其中:根据培训计划、内容、考核记录等材料,评价为优,给8-10分;评价为良,给6-7分;一般的给3-5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6)市场反应及售后10分,其中:根据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处理等材料,评价为优,给8-10分;评价为良,给6-7分;一般的给3-5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六)效益评价150分(效益评价得分=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企业纳税状况80分+总资产贡献率30分)
  评分规则:分别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成本费用利税率、企业纳税状况、总资产贡献率大小排序评分,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内(含十个)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上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该项满分/申报产品总数”为等差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中以小写英文字母d表示等差。
  1、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成本费用利税率得分=[40-d×(2010年名次-1)]×0.2+[40-d×(2011年名次-1)]×0.3+[40-d×(2012年名次-1)]×0.5。
  2、企业纳税状况80分。企业纳税状况得分=企业纳税总额40分+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
  (1)企业纳税总额得分=[40-d×(2010年名次-1)]×0.2+[40-d×(2011年名次-1)]×0.3+[40-d×(2012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纳税额得分=[40-d×(2010年名次-1)]×0.2+[40-d×(2011年名次-1)]×0.3+[40-d×(2012年名次-1)]×0.5
  3、总资产贡献率30分。
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d×(2010年名次-1)]×0.2+[30-d×(2011年名次-1)]×0.3+[30-d×(2012年名次-1)]×0.5。
  (七)发展评价300分(发展评价得分=研发情况50分+自主创新能力250分)
  1、研发情况50分(研发情况得分=研发机构30分+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20分)
  (1) 研发机构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
企业具备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30分;
企业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15分;
企业承担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工作的,30分 (同时承担几项工作的,只计最高级别),其中:承担国际TC/SC秘书处工作30分,承担国家TC/SC秘书处工作20分,承担省TC/SC秘书处工作10分。(属联合承担的计一半分值)
  (2)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重20分,该项得分采取分档记分的办法获得,0<~≤1%计5分、1%<~≤3%计10分、3%<~≤5%计15分、>5%计20分。企业研发费用为其承担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科研项目经费,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重得分=2010年得分×0.2+2011年得分×0.3+2012年得分×0.5。
  2、自主创新能力250分(自主创新能力得分=科技创新能力120分+参与标准制定50分+ 核心技术50分+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30分)
  (1)科技创新能力1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20分(科技创新能力得分=新产品产值率40分+承担科技项目30分+科技成果转化20分+获科学技术奖励20分+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
  评价规则: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为准。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该项得分由该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与该项满分乘积获得。企业新产品应以国家、省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新产品证书为依据,企业没有2010-2012年认可的新产品证书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得分=2010年得分×0.2+2011年得分×0.3+2012年得分×0.5。
  2>承担科技项目(含产学研项目)30分,应为2008年以来承担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科技项目,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国家级20分/项,省级10分/项,县市级5分/项。
        3>科技成果转化20分,应为2008年以来完成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提供国家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20分;提供省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10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
  4>获科学技术奖励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20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15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特等奖,15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2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8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5分;
获得县市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5分。
  5>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要求每家企业最少10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以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确认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为准,同时必须提供相应人员近半年企业为其所缴的社保证明),10名以下不计分,10名以上每增加1名计1分,其中通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初级资格加1分,中级加2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分。
  (2)参与标准制定工作5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评价规则:要求为2008年以来发布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标准,以标准文本中的起草(或参加、协助起草)单位名称为准;有关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评价依据,其中:
  ①国际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30分,参加起草单位20分;
  ②国家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20分,参加起草单位10分;
  ③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④地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3)核心技术50分
  评价规则:要求与申报产品相关的核心技术,评价时以有效的相关证书为准,  自主知识产权50分,其中:
        1> 近五年,申报产品相关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2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15分,广东省专利金奖15分,广东专利优秀奖10分(同一专利奖励只计最高级别)。
  2> 一项中国发明专利10分,一项国外发明专利20分;
  3> 一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5分,一项国外实用新型专利10分;一项经登记的著作权或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分;
  4> 一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分,一项国外外观设计专利4分,外观设计专利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上述各分值从上往下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4)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30分(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得分=承担跟踪应对项目15分+建立跟踪应对工作机制15分)
评分规则:
评价时以省级或以上WTO/TBT专业机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①承担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1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5分)
1〉企业参与举办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会,计15分/项,企业参与举办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会,计10分/项;企业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意见被WTO成员国采纳,计15分/项,意见被国家采纳计10分/项,意见被省采纳5分/项。
2〉承办省级或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5分/次,协办省级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0分/次。
3〉企业承担省级以上TBT研究项目,计15分/项。
4〉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应对技术贸易措施相关论文,5分/篇,最高计10分。
②建立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1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5分)
1〉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获取机制,计5分。
2〉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机制,计5分。
3〉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计5分。
    (八)评价打分方法
  评价专家根据本评价通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征及产品特点予以评价。实物质量指标依据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申报通知确定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时根据每种申报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实物质量指标,不得擅自变动,不得临时增减任何评价项目。
对同一申报产品,要求有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对其主观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打分,并分别在《主观评价得分记录表》上签名,若有争议提交其所在专家组讨论决定。
  四、提出建议名单
  (一)按照评价通则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省名牌产品材料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二) 使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计算34种主观评价指标得分和14种客观评价指标得分,评价专家核实无误后确认、打印,并在主、客观评分表上签名。
        (三) 主观分与客观分相加,得出申报产品总得分并排序。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根据申报产品得分排序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其中,质量评价总分低于150分的企业不推荐),报省名推委秘书处审核,然后提交省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初选名单经确认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名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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