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指出,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